保险说明
2018信阳国际马拉松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
一、 保险期间:
2018年11月25日(星期日)。
二、 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出现的意外伤害或身故。
三、 保险责任:
在信阳国际马拉松赛事举办当天,被保险人(参赛人员、工作人员),出现如下情况时,中国人寿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按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上载明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自负费用、分类自负费用、自费费用。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中国人寿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中国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 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中国人寿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 责任免除:
因下 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 伤残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 被保险人故意 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杀 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 或故意自伤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 被保险人 斗殴、 醉酒 ,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 、 被保险人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十 、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 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 保险金额:
本次人身保险之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25万元,猝死责任险金额人民币25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25万元;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1万元。
六、 保险费:
本保险由本次赛事组委会为所有被保险人统一投保,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参赛者无须承担费用。
七、 保险金的申请:
(一)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二页)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八、 保险公司:
承保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官方网站:www.chinalife.com.cn